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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经省国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经营进口饲料的进口环节经销企业比照饲料生产企业进行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和免税申请。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自2001年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自2001年起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政策。
(三)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50%(含)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四)森工企业优惠政策。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国家、省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二)国家、省定贫困县、乡的农村信用社可免征所得税。
(三)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1年所得税。
(四)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集体所有制经济、股份制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涉外税收及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规定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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